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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与数字地球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31     浏览次数:

l  第一条 基金申请

  1、国内外从事遥感科学与数字地球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

  2、申请课题须符合实验室当年度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3、鼓励申请人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课题的参与人员需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但实验室人员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

  4、基金申请时间依据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不晚于每年3月底。

l  第二条 基金评审

  1、开放基金申请书由实验室组织初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批准执行;

  2、课题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根据基金申请书和评审意见,完成课题任务书。

l  第三条 基金管理

  1、经批准执行的开放基金课题,列入实验室的研究计划;

  2、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从课题任务书签订日期起开始执行;

  3、课题执行期间,课题负责人即成为实验室的访问学者,每年必须按照开放基金任务书中制订的研究计划来实验室开展一段时间的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少于30/, 每次访问不少于15,执行期间需进行一次学术交流。

l  第四条 过程管理

  1、开放基金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改任务书中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

  2、如有变动,须由申请人提前提出研究任务变更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课题实施中期,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实验室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课题将停止资助;

  4、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发表的论文;

  5、开放基金课题一般不延期;的确需延期的课题,须由申请人提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延期不能超过6个月。

  6、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延续支持,实验室将优先考虑给予资助。

 

l  第五条 经费使用

  1、开放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的相关费用,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2、经费管理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3、开放课题经费不外拨,严格按照任务书预算执行。

l  第六条 成果

  1、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和实验室共享。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和奖励申报等都应进行开放基金资助标注;

  2. 开放基金课题用于资助申请人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工作,所获得的成果应体现双方的合作,合作者须为共同作者。

  3、项目资助中文标注格式:遥感与数字地球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号),英文标注格式: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emote Sensing and Digital Earh (Grant No.****** )

  4、开放基金课题资助获得的成果,应按实验室署名方式署名:

  中文: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遥感与数字地球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01 北京师范大学遥感与数字地球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875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emote Sensing Science and Digital Earh, Aerospace 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emote Sensing Science and Digital Earh,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l  第七条 验收

  项目完成1个月内,由实验室组织课题验收专家组,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验收。